【普法课堂】关于户外广告,这些法律法规你知道吗?:户外广告

(来源:章贡城管)

(图片源于网络)

擅自张贴的小广告(俗称“城市牛皮癣”)不仅导致墙面、电线杆、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脏乱户外广告 ,而且与整洁的城市景观严重不协调,影响着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市容环境,有可能还涉嫌违法违规!

普法一刻

【普法课堂】关于户外广告<strong></p>
<p>户外广告
</strong>,这些法律法规你知道吗?:户外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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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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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户外广告 ,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户外广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户外广告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

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户外广告 。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户外广告 。产权人、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加强对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维修、更新。

(图片源于网络)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户外广告 。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户外广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的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

禁止乱贴乱画随意散发小广告

禁止违规设置广告设施

遵守法律法规

携手共创文明美好家园户外广告

一审:谢远明

二审:胡梅莹

三审: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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